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0822执456号本院在执行张世俊与姚尚志、汪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被执行人姚尚志、汪金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姚尚志、汪金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来自:
姚尚志、汪金秀纳入失信决定书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0822执456号本院在执行张世俊与姚尚志、汪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被执行人姚尚志、汪金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姚尚志、汪金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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