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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4执368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申请执行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威远县严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威远县严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威远县铸铜煤业有限公司、罗焱明其他合同纠纷(2016)川1024执36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威远县严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威远县严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威远县铸铜煤业有限公司,罗焱明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36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

被执行人: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威远县严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威远县严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威远县铸铜煤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罗焱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内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及(2016)川10执45号指定执行通知书和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的申请,要求上述被执行人履行归还借款18,777万元及利息和本案诉讼费980650元、执行费256130元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现欠职工工资3000余万元,社保8600余万元,抵押资产属被执行人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和机器设备,其余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企业职工工资和社保尚未解决,现暂不宜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兰 勇

审判员 周 权

审判员 周 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彭伟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