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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30执208号

申请人赵书卿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书松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书卿,吴书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30执208号申请执行人赵书卿,男,汉族,1957年6月21日生。被执行人吴书松,男,汉族,1979年4月20日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桐民初字第0140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吴书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5万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赵书卿被执行人吴书松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王玉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夏俊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