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30执208号申请执行人赵书卿,男,汉族,1957年6月21日生。被执行人吴书松,男,汉族,1979年4月20日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桐民初字第0140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吴书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5万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赵书卿被执行人吴书松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王玉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夏俊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