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3民初908号原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成俊,四川蜀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毓森,四川蜀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诉讼中,原、被告自愿协商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吴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曹海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段先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