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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3民初908号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某,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3民初908号原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成俊,四川蜀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毓森,四川蜀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诉讼中,原、被告自愿协商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吴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曹海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段先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