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苏执字第861号申请执行人曹秋菊。申请执行人胡杏利。被执行人许哲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秋菊、胡杏利与被执行人许哲忠生命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5)郴苏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中权
审 判 员 钟 检
审 判 员 曾 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陈 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