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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苏执字第861号

曹秋菊、胡杏利、许哲忠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秋菊,胡杏利,许哲忠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苏执字第861号申请执行人曹秋菊。申请执行人胡杏利。被执行人许哲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秋菊、胡杏利与被执行人许哲忠生命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5)郴苏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中权

审 判 员  钟 检

审 判 员  曾 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陈 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