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2执411号申请执行人于士忠,男,1966年3月3日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20号。法定代表人燕振义,该公司董事长。于士忠申请执行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32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并给予冻结,因为轮候查封暂未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和车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情况均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应该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32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后10日内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 行 长 张 邈执 行 员 朱恒胜执 行 员 尹 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见习
书记员 聂徐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