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1704号原告河南省合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斌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靖靖,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魏希琴,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萍,女,汉族,1973年3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合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合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合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合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萍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河南省合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梁学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靳润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