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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民初3743号-1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定远县爱华学校、合肥淮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2-16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爱华学校,合肥淮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爱华,薛春玲,肥东义和尚真学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3743号-1

原告: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戚继光大道179号。

法定代表人:童永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传海,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代理人:陈林,安徽曲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远县爱华学校,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工业园区金山路,组织机构代码59140052-3。

法定代表人:王爱华,该学校校长。

被告:合肥淮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胜利路长淮新村2幢点状楼203室,组织机构代码67264379-7。

法定代表人:王爱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爱华,男,1967年01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薛春玲,女,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肥东义和尚真学校,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西侧-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义和家园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健,该学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定远县爱华学校、合肥淮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爱华、薛春玲、肥东义和尚真学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定远县爱华学校对肥东义和尚真学校享有的310万元的债权,并提供了一处房产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原告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用于财产保全担保的房地产权利人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地权证定城镇字第××号位于定滁路南侧五层1103.90平方米的商业房产;

二、冻结被告定远县爱华学校对肥东义和尚真学校享有的310万元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施昌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边 欣附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