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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2财保61号

桐梓县城市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曹祖芳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桐梓县城市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曹祖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财保61号申请人桐梓县城市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海校街道文笔路德利大厦*楼。法定代表人汪丽,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曹祖芳,女,汉族,1966年1月6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申请人桐梓县城市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曹祖芳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24日以被申请人未履行合同为由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曹祖芳位于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南路正华酒店南侧桐国用2006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权号,面积X平方米。并提供申请人在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娄山信用社(账号:X)的存款人民币X万元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桐梓县城市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曹祖芳桐国用(2006)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冻结申请人桐梓县城市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在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娄山信用社(账号:X)的存款人民币X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缴纳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道 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鹏(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