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21执1025号
申请执行人:潘玉娟。
被执行人:聂方坤。
被执行人:徐衍军。本院在执行潘玉娟与聂方坤、徐衍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聂方坤、徐衍军所有的财产在另执行案中已进入变卖程序。同时依法查询了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 军
审判员 刘顺斌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段 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