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执字第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普智,男,1944年7月23日出生,住临江市。被执行人夏乐明,男,1959年6月27日出生,住临江市。被执行人郑金华,女,1962年4月2日,汉族,住临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江市人民法院(2010)临民二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向被执行人夏乐明、郑金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夏乐明、郑金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金华在中国工商银行临江江城支行080723110100848XXXX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光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秦丽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