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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执字第17号之一

杨普智与夏乐明、郑金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普智,夏乐明,郑金华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执字第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普智,男,1944年7月23日出生,住临江市。被执行人夏乐明,男,1959年6月27日出生,住临江市。被执行人郑金华,女,1962年4月2日,汉族,住临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江市人民法院(2010)临民二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向被执行人夏乐明、郑金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夏乐明、郑金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金华在中国工商银行临江江城支行080723110100848XXXX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光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秦丽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