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初1645号原告吴盈盈,女,汉族,1984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遂平县。法定代理人吴伟峰,男,汉族,1964年10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吴盈盈之父。被告杜民,男,汉族,1966年7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秦广成,男,汉族,1973年7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遂平县,系遂平县公安局干警。被告朱香君,女,汉族,1973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遂平县。第三人田明,男,汉族,1981年5月24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盈盈诉被告杜民、秦广成、朱香君、第三人田明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吴盈盈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第三人田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盈盈自愿撤回对第三人田明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盈盈撤回对第三人田明的起诉。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范颜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