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2906号
原告:徐春,男,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峰,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远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58号附1-20号。
法定代表人:邹淑媛。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春与被告重庆远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冉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戴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