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3839号原告阳建华,无职业。被告天津市上盛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盛辉,校长。委托代理人魏全民,教练。委托代理人蒋丽莉,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建华与被告天津市上盛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建华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阳建华承担。
审判员孙桂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华茜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