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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民初6701号

郑晓莉与刘东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晓莉,刘东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6701号原告郑晓莉,女,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刘东方,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晓莉与被告刘东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晓莉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晓莉自愿撤回对被告刘东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晓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郑晓莉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余正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昱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