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3民初946号
原告:韩东,男,1975年6月15日生,满族。
被告:西丰县振兴镇白石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吴万如,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东与被告西丰县振兴镇白石村民委员会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该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东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郭立辉
人民陪审员 马海艳
人民陪审员 赵德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 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