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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8执999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行与山东万讯线杆股份有限公司、田烈宏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行,山东万讯线杆股份有限公司,田烈宏,李艾玲,伊永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8执9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行。负责人高传安。被执行人山东万讯线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烈宏,经理。被执行人田烈宏,居民。被执行人李艾玲,居民。被执行人伊永彬,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28民初字第218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山东万讯线杆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执行人田烈宏银行存款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执行人李艾玲银行存款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四、冻结被执行人伊永彬银行存款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开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袁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