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8执9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行。负责人高传安。被执行人山东万讯线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烈宏,经理。被执行人田烈宏,居民。被执行人李艾玲,居民。被执行人伊永彬,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28民初字第218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山东万讯线杆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执行人田烈宏银行存款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执行人李艾玲银行存款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四、冻结被执行人伊永彬银行存款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开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袁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