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湾梅执字第14-6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湾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磨盘山北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70561894-3。
法定代表人:陈迎宾,该联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贵溪市亿新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8727705-3。
法定代表人:岳远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玉环博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龙溪乡小山外村,组织机构代码78443144-9。
法定代表人:苏学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溪市方圆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8414185-5。
法定代表人:黄日旭,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玉环县泰隆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龙溪乡梅岙村,组织机构代码70470165-7。
法定代表人:XX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玉环县永宏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城关鳝塘村,组织机构代码72100203-0。
法定代表人:陈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林恩光,男,1971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
被执行人:苏学明,男,1943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
被执行人:XX斌,男,1977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
被执行人:董服灿,男,1967年6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陈建平,男,1963年8月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
被执行人:黄日旭,男,1970年6月3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
被执行人:苏光云,男,1972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昌市湾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贵溪市亿新铜业有限公司、玉环博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贵溪市方圆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玉环县泰隆阀门有限公司、玉环县永宏化工有限公司、林恩光、苏学明、XX斌、董服灿、陈建平、黄日旭、苏光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先后扣划玉环县永宏化工有限公司、董服灿、黄日旭、林艳等人银行存款861729元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尚欠本金638271元及其利息、律师费3万元及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24291元。已冻结的被执行人林恩光与×××共有的位于×××××××××××××房屋一套,因地址不详,未找到该套房屋及被执行人陈建平所有的位于×××××××××××××房屋一套,系农房,故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暂缓拍卖该两套房屋。现由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信昌
审判员 袁卫国
审判员 王志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钟德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