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保900号申请人廖建国,男,1966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被申请人吴颖华,男,1974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被申请人吴兰香,女,1977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廖建国与被申请人吴颖华、吴兰香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廖建国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吴颖华、吴兰香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1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赣K×××××号小汽车为该诉讼保全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车牌号为赣K×××××号小汽车予以查封。
二、冻结被申请人吴颖华、吴兰香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1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华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邱文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