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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民终2050号

郑桂成与周静业、刘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静业,郑桂成,刘秀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终20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静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桂成。委托代理人李军兵,江苏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秀娟。

上诉人周静业因与被上诉人郑桂成、原审被告刘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民初字第3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定于2016年8月23日下午2:40时再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经审查,本院按照周静业在上诉状中提供的送达地址,通过法院专递的方式向周静业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邮政部门多次投递未果。该邮件被邮政部门以“原址查无此人,且电联未果”为由,于2016年7月28日退回。后上诉人周静业在规定的开庭时间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上诉人周静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静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上诉人周静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兵

代理

审判员 孙 权

代理

审判员 柏小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 邻第1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