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202刑初268号公诉机关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于宁夏石嘴山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2016年5月1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5月31日经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辩护人杨兆云,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石大检公诉刑诉(2016)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杨兆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8月的一天,吸毒人员梁某电话联系陈某欲购买毒品冰毒,陈某遂电话联系被告人何某某,后梁某和陈某到大武口区文隆苑小区内,梁某将3000元毒资给陈某,由陈某当场给被告人何某某,被告人何某某将一包毒品冰毒交给了陈某,陈某转手交给梁某。2、2015年12月29日,吸毒人员孙某某通过陈某电话联系被告人何某某欲购买毒品冰毒,陈某和孙某某到大武口区群艺馆路边,吸毒人员孙某某以3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何某某处购买一小包毒品冰毒。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间量刑并处罚金。并向法庭提交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被告人何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在第一起贩毒过程中的毒品数量难以确定,建议按照单纯贩毒一次认定,并参考相应法律规定从轻处理;3、被告人牵涉毒品买卖时间不久即被查获,相应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小一些,由于认知水平有限,被告人也是偶然被他人恶意引诱才误入歧途,其本身也深受毒品之害。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5年8月的一天,吸毒人员梁某电话联系陈某欲购买毒品冰毒,陈某遂电话联系被告人何某某,后梁某和陈某到大武口区文隆苑小区内,梁某将3000元毒资给陈某,由陈某当场给被告人何某某,被告人何某某将一包毒品冰毒交给了陈某,陈某转手交给梁某。2、2015年12月29日,吸毒人员孙某某通过陈某电话联系被告人何某某欲购买毒品冰毒,陈某和孙某某到大武口区群艺馆路边,吸毒人员孙某某以3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何某某处购买一小包毒品冰毒。上述事实,有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当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发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主动投案,无自首情节、无立功表现;2、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交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处扣押手机及银行卡并随案移交的情况;4、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银行卡交易情况;5、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与购买毒品人员的通话情况;6、证人陈某、孙某某、梁某证言,证实其从被告人处购买毒品的事实经过;7、被告人何某某供述及辩解,证实其吸食毒品的事实经过;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组织被告人与吸毒人员的辨认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应受刑罚处罚。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案中,被告人何某某虽主动投案,但在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并未如实供述,故其不具有自首情节,但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结合其主动投案,应对其以如实供述予以评价,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为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2018年2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作案工具银行卡及华为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徐 宁
审 判 员 李志军
人民陪审员 刘军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海斌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