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21执414号
申请执行人:蔡海波,男,198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李胜,男,1991年3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胜在银行的存款计人民币51183元(其中标的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申请执行费658元);或提取其劳动收入5118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文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曾超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