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2执470号申请执行人安井丰。被执行人王守礼。安井丰与王守礼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的(2016)辽1422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安井丰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守礼将位于与安枝存两家胡同中间位置的排水沟予以恢复(宽一米高一米),并将排水沟范围内的围墙、厕所、秸秆等障碍物清除,不再继续堆放物品,保障水流畅通。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守礼已将位于与安枝存两家胡同中间位置的排水沟予以恢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辽1422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执行费收取150元由被执行人���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司国庆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