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豫1722行初113号原告付铁虎,男,汉族,1959年4月25日出生,住上蔡县。原告戚真,女,汉族,1959年3月35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上蔡县民政局。法定代表人程小汉,局长。委托代理人宋海舰,上蔡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主任。
原告付铁虎、戚真不服被告上蔡县民政局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的J411722-2016-009712号结婚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上蔡县民政局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付铁虎、戚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蔡县民政局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上蔡县民政局于2016年7月28日为原告付铁虎、戚真作出J411722-2016-009712号结婚登记;该结婚证载明:持证人戚真;登记日期:2016年7月28日;结婚证字号:L411722-2016-009712号;性别:女;国籍:中国;出生日期:1959年3月15日;身份证号:。男方姓名:付铁虎;性别:男;国籍:中国:出生日期:1959年4月25日;身份证号:。
原告诉称,二原告已于1981年1月21日登记结婚。由于保管不善丢失,二原告2016年7月28日到被告单位补办结婚证。被告却给二原告办理的是2016年7月28日结婚,而不是补办1981年1月21日的结婚证。现二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2016年7月28日被告为原告付铁虎、戚真办理的J411722-2016-009712号结婚登记。原告向本院递交的证据有:1、1981年1月21日结婚申请书;2、2016年7月28日办理的J411722-2016-009712号结婚证。被告上蔡县民政局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本院递交了行政答辩状及递交证据材料。被告上蔡县民政局没有向本院递交的法律法规依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上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付铁虎、戚真已于1981年1月21日登记结婚。由于保管不善将结婚证丢失,二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到被告单位申请补办结婚证。而被告却给二原告重新办理了结婚登记,而不是补办1981年1月21日的结婚证。为此,二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2016年7月28日被告为原告付铁虎、戚真办理的J411722-2016-009712号结婚登记。
本院认为,原告付铁虎、戚真到被告上蔡县民政局申请办理的是补办1981年1月21日的结婚证。而被告却给二原告重新办理了J411722-2016-009712号结婚登记结婚登记。现二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的J411722-2016-009712号结婚登记,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撤销被告上蔡县民政局于2016年7月28日为原告付铁虎、戚真作出的J411722-2016-009712号结婚登记。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上蔡县民政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海军
审 判 员 杨贺炜
人民陪审员 焦亚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晓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