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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12697号

朱国伟与何维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国伟,何维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2697号原告朱国伟。委托代理人韩俊先、蒋水静(实习),江苏展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维辉。

原告朱国伟诉被告何维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朱国伟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国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国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2元,减半收取371元,由原告朱国伟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屈艳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峥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