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2697号原告朱国伟。委托代理人韩俊先、蒋水静(实习),江苏展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维辉。
原告朱国伟诉被告何维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朱国伟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国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国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2元,减半收取371元,由原告朱国伟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屈艳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峥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