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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行初74号

原告全宏进诉被告江永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宏进,江永县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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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1行初74号

原告:全宏进。

被告:江永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唐德荣,该县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少平,江永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全宏进诉被告江永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中,原告全宏进以江永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于2016年8月1日自行撤销了其作出的江永复不决字[2016]4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江永县人民政府于同日作出江永复不决字[2016]5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为由,于2016年8月24日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全宏进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宏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全宏进负担。

审 判 长  陈 姬

审 判 员  王焕江

人民陪审员  贺桂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恒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