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02民初1579号曹明强,男,195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苏市振兴路爱民巷***号,公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138XX****XX。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监狱。住所地:乌苏市车管所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新,职务监狱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一鸣。联系电话: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曹明强诉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监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曹明强以需要补充新的证据,另行起诉为由,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监狱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明强撤回对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监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投递费64元,合计114元,由原告曹明强负担(原告已交费用114元)。
审判员 麦 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钰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