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4执209-1号
申请执行人:杨根华,女,汉族,1970年4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被执行人:王强,男,汉族,1982年4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被执行人:梁云峰,男,汉族,1982年9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被执行人:李桂兰,女,汉族,1953年1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受理杨根华申请执行王强、梁云峰、李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大民一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43万元。本院通过司法查找程序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王强、梁云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桂兰有安置房但暂未修建,现无法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引执行员 唐诚执行员 裴雨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