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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民终2171号

张某与翟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翟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终21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个体。

委托代理人:徐文丽,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翟某,淄博睿泽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张某、翟某因离婚诉讼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民初2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翟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是双方已就其孩子的探望权达成和解,其余自愿遵守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翟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翟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50.00元,上诉人翟某负担150.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冯伟杰

审判员  徐连宏

审判员  侯 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