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1734号
原告:福建神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
法定代表人:黄金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罡,北京天驰君泰(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兴剑,北京天驰君泰(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凯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
法定代表人:林秉仕,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神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凯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福建神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决定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神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开庭审理前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神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83元,减半收取计2,341.50元,由原告福建神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陈继勇
代理
审判员 高丽钦
代理
审判员 陈 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静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