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浏执字第2044号申请执行人蔺续成。被执行人刘绍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蔺续成与被执行人刘绍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浏阳市人民法院(2014)浏民初字第373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绍芝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罗 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车德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