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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2民初2771号

张其云与郭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其云,郭纪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2民初2771号

原告:张其云。

被告:郭纪文。

原告张其云与被告郭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张其云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其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张其云负担。

审判员  王玲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景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