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2民初2771号
原告:张其云。
被告:郭纪文。
原告张其云与被告郭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张其云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其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张其云负担。
审判员 王玲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景 欢 来自:
张其云与郭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2民初2771号
原告:张其云。
被告:郭纪文。
原告张其云与被告郭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张其云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其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张其云负担。
审判员 王玲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景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