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30民初859号原告刘某。被告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做工作,原告刘某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刘春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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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30民初859号原告刘某。被告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做工作,原告刘某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刘春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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