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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523民初760号

陈志峰、张丽花、张成超与张润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志峰,张丽花,张成超,张润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523民初760号

原告:陈志峰,男,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四安镇,现住贵德县。

原告:张丽花,女,住贵德县。

原告:张成超,男,户籍地云南省宣威市热水镇,现住贵德县。

被告:张润元,男,户籍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柏树乡,现住贵德县。

原告陈志峰、张丽花、张成超与被告张润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

原告陈志峰、张丽花、张成超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志峰、张丽花、张成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峰、张丽花、张成超撤诉。案件受理费326.74元,减半收取计163.37元,由原告陈志峰、张丽花、张成超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 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文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