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523民初760号
原告:陈志峰,男,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四安镇,现住贵德县。
原告:张丽花,女,住贵德县。
原告:张成超,男,户籍地云南省宣威市热水镇,现住贵德县。
被告:张润元,男,户籍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柏树乡,现住贵德县。
原告陈志峰、张丽花、张成超与被告张润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
原告陈志峰、张丽花、张成超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志峰、张丽花、张成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峰、张丽花、张成超撤诉。案件受理费326.74元,减半收取计163.37元,由原告陈志峰、张丽花、张成超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 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文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