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6165号
原告:惠州市聚宝营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麦兴路6号B栋3层03号。
法定代表人:林会师,职务:总经理。
被告:惠州市惠城区和谐演唱汇,地址:惠州市惠城区。经营者:严育强。男,汉族,1967年9月19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
原告惠州市聚宝营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惠城区和谐演唱汇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惠州市惠城区和谐演唱汇名下位于惠州市惠城区和谐演唱汇内的品牌为HPC的液晶电视机(型号43寸)共计72台及查封被告惠州市惠城区和谐演唱汇名下位于惠州市惠城区和谐演唱汇内的品牌为拉阔音响(型号HK-208A)共计50套。案外人惠州市元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为本案作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47000元。经审查,原告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便于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惠州市惠城区和谐演唱汇名下位于惠州市惠城区和谐演唱汇内的品牌为HPC的液晶电视机(型号43寸)共计72台及查封被告惠州市惠城区和谐演唱汇名下位于惠州市惠城区和谐演唱汇内的品牌为拉阔音响(型号HK-208A)共计50套,查封价值以147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二年,详见查封清单)。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拍卖、抵押、租赁、赠与或以其他形式处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军
审 判 员 张 霞
人民陪审员 赖伯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容茂琬第1页共3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