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902民初7810号

司爱芬与陈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司爱芬,陈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7810号原告司爱芬,女,汉族,1969年12月2日出生。被告陈凯,男,汉族,1988年2月14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公司。

原告司爱芬诉被告陈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爱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元,由原告司爱芬负担。

审判员  冯志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冯培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