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0刑初94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云奇,男,1979年10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因本案于2016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被告人龙在海,男,1983年11月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住重庆市大足区。2015年12月20日,因诈骗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6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未检刑诉[2016]5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云奇犯盗窃罪、被告人龙在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香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云奇、龙在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3月21日上午,被告人王云奇到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方桥村7组39号一楼服装厂车间,窃得被害人张某放在桌子上的步步高X6D手机1部,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2203元。2、同日上午,被告人王云奇到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方桥村2组23号余亮服饰车间,窃得被害人许某的步步高X6D手机1部,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2252元。3、同日上午,被告人王云奇又到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五星村11组165号一楼服装厂车间,窃得被害人吴某放在桌子上的苹果6手机1部,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3555元。同日下午,被告人王云奇将上述三部手机销赃至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三村村4区40号被告人龙在海开设的战龙通信店内。被告人龙在海明知上述手机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4、同年3月26日晚,被告人王云奇到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永西村3组46号皓诚服饰车间,窃得被害人马某放在打扣机上的三星A7000手机1部,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1225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云奇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多次盗窃,被告人龙在海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惩处。另查明,被告人王云奇因涉嫌盗窃被抓获归案后,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盗窃事实。再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云奇处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3900元;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龙在海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11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云奇、龙在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许某、吴某、马某的陈述;接受证据清单、发票、保修卡、手机盒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据制作说明、侦查报告、监控截图及光盘;价格认定结论;票据;抓获、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户口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云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龙在海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王云奇归案后除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盗窃罪行外,还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同种罪行,被告人龙在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在海积极退赔,且被告人王云奇、龙在海在庭审中均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云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2016年12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龙在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王云奇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九百元,予以追缴,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发还被害人张彦平人民币二千二百零三元,发还被害人许彩琴人民币一千六百九十七元。
四、扣押于本院的被告人龙在海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一百一十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许彩琴人民币五百五十五元,发还被害人吴玉霞人民币三千五百五十五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李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