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字2685号原告湖北现代基业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盘龙一路特**号。
法定代表人:刘道尧,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勇,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郑露,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街***号迪雅花园**号楼。
法定代表人:肖登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红、王超,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湖北现代基业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湖北现代基业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现代基业商品砼有限公司以讼争事项与被告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对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现代基业商品砼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300元,减半收取计12650元,由原告湖北现代基业商品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燕
人民陪审员 刘义锁
人民陪审员 胡思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汪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