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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5执368号之一

杨知龙与石磊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知龙,石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5执3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知龙,男,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司机。被执行人石磊,男,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人杨知龙与被执人石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石磊未自觉履行其义务,故本院依法扣下了被执行人石磊的银行存款后,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杨知龙于2016年8月12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梓潼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5民初6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