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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执1753号

王民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民,朱成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1753号申请执行人王民,男,1953年11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凡,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王民之子,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朱成新,男,汉族,1966年6月6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北剪子巷**号。

原告王民与被告朱成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日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056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朱成新偿还王民借款210000元并支付利息,诉讼费5010元(含公告费56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无股权登记,无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056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文清

审判员  崔永红

审判员  郭海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鑫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