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2964号罪犯彭富杰,男,198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中专毕业,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9日作出(2010)云中法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富杰犯故意杀人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四终字第43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彭富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5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彭富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富杰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共3次;2016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15000元;已赔偿20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彭富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富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 建 扬
审判员 欧阳建辉
审判员 钱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潘 妙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