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4121号
原告:巴州青蓝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交通西路金坤风采苑******号。
法定代表人:杜勇,职务: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07223XXXX。
委托代理人:刘卫明,男,汉族,1971年3月19日生,四川省人,身份证号×××。
被告:卢爱萍,女,汉族,40岁,现住库尔勒市。
原告巴州青蓝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卢爱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巴州青蓝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州青蓝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巴州青蓝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巴州青蓝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建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金 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