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05739号
原告:湖州东风南方常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县前东街10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582689919X。
法定代表人:杨世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中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周德欢。
原告湖州东风南方常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德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湖州东风南方常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州东风南方常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尤 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金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