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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刑更695号

齐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齐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刑更695号罪犯齐瑶。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2013)廊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齐瑶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以(2013)冀刑二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予以维持。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保定监狱于2016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河北省监狱管理局于2016年5月26日经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奖励:表扬三次,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的表现属实,有证人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和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齐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齐瑶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至2038年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焕琪

审 判 员  张永平

代理

审判员  赵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朋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