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1014号申请执行人闫林海。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民三民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闫林海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7914元,未执行标的为3791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国龙
代理
审判员 杨志伟
代理
审判员 张志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晓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