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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5245号

徐建忠与林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1-13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建忠,林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5245号

申请人:徐建忠,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言德,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林丽,女,1965年1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申请人徐建忠与被申请人林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建忠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林丽银行存款49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毕建新、王晓群以其共有的毕建新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滨湖世纪城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建忠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林丽的银行存款49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二、查封毕建新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滨湖世纪城,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3000元,由申请人徐建忠缴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 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成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