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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22723号

上海通路快建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上海屿邦商贸有限公司、柴旭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通路快建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上海屿邦商贸有限公司,柴旭光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2723号原告上海通路快建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荣加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亚丽,女。被告上海屿邦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谢宏卫。被告柴旭光,男,汉族,1964年4月30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刘鹏,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通路快建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屿邦商贸有限公司、柴旭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俞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