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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1民初1509号

张海珍与蔡新林、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3-09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海珍,蔡新林,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赣0981民初1509号

原告:张海珍,女,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万春,江西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3609198610433462。

被告:蔡新林,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号淳和大厦**层及*楼东西两侧。组织机构代码:67798232—5.

负责人:胡良和,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原告张海珍(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蔡新林、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以其与被告蔡新林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为由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币81742.4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9日8时50分许,被告蔡新林驾驶赣A×××××小车由小港往丰城方向行驶,行至丰城市小港镇北港村路段掉头时,与李福林驾驶的无牌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3月8日,江西省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丰公交认字[2016]XG第0229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蔡新林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福林、原告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丰城市中医院住院治疗24天,花费门诊费、住院费共计27164.4元。被告蔡新林垫付医疗费15000元。赣A×××××小车的所有人和驾驶人均为被告蔡新林,该车在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原告的伤残等级和后续治疗费经江西正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10000元。为此,原告花费鉴定费1400元。原、被告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而酿成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自愿于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海珍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2000元;

二、原告张海珍自愿在得到上述赔偿款的同时返还被告蔡新林垫付的医疗费15000元;

三、原告张海珍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1844元,依法减半收取922元,由原告张海珍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义务人在本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审 判 长 周 爱 新

人民陪审员 邱 金 娥

人民陪审员 熊 美 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欧阳凯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