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民初235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高延强,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海洋,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皇家钱柜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姜海南,总经理。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皇家钱柜餐饮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均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判长 刘 丽 珍
审判员 管玲玲
审判员闫滨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德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