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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行审79号

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103行审7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院门27号。法定代表人刘娜,局长。委托代理人贺婧,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阎玉安,该局干部。被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龚长华。2016年8月5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的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其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碑人社罚字[2016]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在案件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自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规定的处罚义务。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自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规定的处罚义务,本案依法应终结审查。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碑人社罚字[2016]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审查。案件审查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

审判长  王玉叶

审判员  吉踵华

审判员  刘 曼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